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创客载体建设扶持申报指南

大鹏新区创客载体建设扶持申报指南

 

 
一、审批内容
对在大鹏新区建设的众创空间、创客实践室、创客实验室的建设费用给予扶持。
二、设定依据
(一)《大鹏新区关于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》:
第十四条 鼓励各类机构建设众创空间,完善众创空间软件、硬件设施,提升服务功能和服务能力。对众创空间建设、改造及用于创客服务的公共软件、开发工具和共用设备等费用一次性予以50%的资助,最高不超过50万元;对各类众创空间场地租金予以两年期的租金资助,第一年予以50%资助,第二年予以30%资助,每年最高20万元。
第十五条 鼓励高等院校、技工院校、中小学开设各类创客教育课程,建设创客实践室,推广创客教育。对符合条件的创客实践室建设费用一次性予以最高30万元的资助。
第十六条 鼓励各类机构开展国际合作,引进国际知名创客实验室在大鹏新区建立授权实验室,建立共享国际资源平台和机制。一次性给与创客实验室建设费用50%的,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扶持;对创客实验室场地租金予以两年期的租金资助,第一年予以50%资助,第二年予以30%资助,每年最高20万元。
(二)《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。
(三)《大鹏新区建设众创空间促进创客发展实施细则》。
三、审批数量和方式
审批数量:有数量限制,受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。
审批方式:自愿申报、专家评审、社会公示、政府审核
四、审批条件
申请大鹏新区创客载体建设扶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、纳税的企业。
(二)依法经营,诚实守信,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、恶意欠款等不良记录。
(三)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。
(四)依法报送统计报表。
(五)在大鹏新区辖区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;
(六)众创空间要求产权清晰,建筑面积应在100平方米以上;
(七)众创空间应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认定,并取得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议同意;
(八)众创空间应管理规范,服务主题明确,具有开展科技创新创业相适应的服务团队,能够提供工作场地、研发工具、创意产品展示、创意交流分享、小批量生产与创业辅导、资金对接等综合服务;
(九)众创空间应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,符合消防、环保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,有能力为入驻的创客、创业团队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;
(十)创客实践室由高等院校、技工院校、中小学设立;
(十一)创客实验室是与国际知名创客实验室合作,在大鹏新区建立的授权实验室;
(十二)众创空间和创客实践室每年在大鹏新区至少组织两次创客主题活动。
五、申请材料
(一)网上申报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,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(项目在“已受理的申报”栏中显示后打印);
(二)机构代码证、税务登记证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签字样本,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;
(三)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、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(含资产负债表、损益表、现金流量表)和上年度国、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;
(四)企业简介及企业近两年获得政府各种财政资金扶持、奖励的详细情况说明;
(五)载体建设、改造情况报告;
(六)有资质的审计机构提供的场地建设和改造实际投资额审计报告;
(七)运营方案;
(八)高等院校、技工院校和中小学申请创客实践室建设费用扶持的,由新区公共事业局统一申请,提交材料。
(九)其它相关材料。
附件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。申请书用word文档编辑,附件材料按顺序插入word文档中,连续编页码并编制目录,用光盘刻录提供电子文档一份。纸质材料一式两份,A4纸正反面打印,连续编页码并编制目录,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。网上申报内容、电子文档、纸质材料应保持一致。
六、申请表格
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,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在线填报。
七、审批申请受理机关
受理机关:大鹏新区经济服务局。
详情请咨询:0755-86953448
八、审批决定机关
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。
九、审批程序
申请人网上申报——向经济服务局提交申请材料——经济服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——组织评审专家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考察评审——报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(以下简称“领导小组”)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——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议——社会公示——报新区管委会批准——下达扶持计划——经济服务局与相关企业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合同——新区经济服务局拨款
十、审批时限
结合受理情况,按申报顺序,分批处理。
十一、审批文件及有效期限
文件:扶持计划
有效期限: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扶持计划之日起1个月内,与经济服务局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合同
十二、审批的法律效力
申请人凭扶持计划获得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。
十三、年审或年检
无年审。